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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整体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整体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24BTTCJ00635

委托

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委托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619:00始至2024620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619:00时始至2024621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661926

一、委托运营标的情况

委托运营标的

委托运营期限年)

运营费用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

6

378.3804

37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位于三亚市天涯区工业园路9号。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有房产证,有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1#综合楼建筑面积为2617.65㎡,共3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895.72㎡,二至三层建筑面积1721.93㎡。2#住宅楼建筑面积(不含一层架空部分)为5157㎡,共3层。标的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2#住宅楼现有60套房户型均为2室2厅1卫,其中不符合居住条件(设备间)1套,实际可居住59套2#住宅楼作为长租公寓正在运营中,33间套房处于租赁状态(最长租赁期截止日为2025年3月12日,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承继未到期合同权利及义务,运营期内的收益由受让方享有。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第2年至第5年每年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2%,第6年运营费用与第5年运营费用一致,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受让方免费用装修期2个月,免费用装修期包含在总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95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委托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1.1#综合楼一层证载用途为餐饮用地/餐厅;1#综合楼二至三层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综合2#住宅楼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2.受让方使用标的资产不得经营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易燃易爆、刺激性气味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性行业项目

3.受让方使用标的资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委托运营要求

运营期要求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委托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资产

3.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委托运营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运营期内,于委托方所属母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分公司员工需使用标的资产的凭工作证明按照1#综合楼200元/间/天、2#住宅楼1500元/套/月的标准向成交人支付租金。其中,2#住宅楼成交人须至少保留5套房作为委托方员工宿舍使用,且租金标准为1500元/套/月

9.标的资产附近有部队驻扎,在运营过程中,成交人要无条件配合部队安全保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如有违反,成交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为或变更为外籍外资控股企业

21#综合楼2#住宅楼不得用于接待或出租标的供外籍人员使用;

3成交人需须积极配合部队定期对标的房屋进行检查,在装修、入住等过程中,禁止安装信号侦听、电磁探测、无线干扰等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部队要求,监控角度不得对准部队营区,不得安装可旋转监控设备,不得在楼梯顶层安装监控设备。禁止各类人员对部队营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成交人须指定专人担任军事安全联络员,负责日常安保工作,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部队。

10.合同到期,经成交人申请,委托方同意后可续签,总运营期限(含首次运营期限和续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签期限内每年运营费用与首次运营期6年运营费用一致

11.标的房屋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由成交人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12.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900037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委托运营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委托运营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butyo.com,该公告内容为委托运营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1805515817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使用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坐落于三亚天涯区工业园路9号,建筑面积:7774.65,结构钢筋混凝土,该标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和居住。

2.标的使用用途:酒店、长租公寓等

第二条标的使用期限

房产使用期限共6年,自      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装潢期2个月(      日至      日)。

第三条运营期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从第2年起至第5年,每年运营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逐年递增2%,第6年和第5年运营费用一致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后,采用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签合同,总运营期限(含首次运营期限和续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期内每年运营费用均按照第6年运营费用来计算。运营期总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运营期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向甲方缴清首期运营期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账号:46001005136050006016)。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标的运营期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费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50000元,(大写:玖拾伍万元整),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账号46001005136050006016)。

2.如乙方运营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标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期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期终止时间进行顺延,实际运营期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标的时为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参与项目时已对标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查勘并认可现状交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的使用状况及质量问题为理由拖欠运营期费用。《标的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确认签字视为交付完成。甲方交付乙方经营标的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六条标的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标的清场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标的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标的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标的、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标的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标的使用期间,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标的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三亚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标的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装潢和使用标的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标的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交付该标的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运营期期内,标的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标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标的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运营期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标的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期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标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标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标的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标的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运营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标的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期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标的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标的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及法律责任。同时,运营期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运营期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经营标的,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标的,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经营的标的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的标的有关的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且必须定期将每份承租合同于签约10日内递交甲方备案。如乙方递交甲方备案的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内容不符及签订的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均为严重违约行为,视为履约不诚信企业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招商面积的运营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期内,因使用标的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运营期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及履约不诚信企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标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标的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运营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期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标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标的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期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标的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标的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期该标的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8.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运营期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期费用,大写: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期费用,大写: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期费用,大写:   

5.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期费用,大写: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标的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期费用,大写:     

4.运营期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期费用,除须补交运营期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3个月应缴运营期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10日内)将全部标的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期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期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3个月应缴运营期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10日内将全部标的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全部标的清场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承诺:

1.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2.按照运营期公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其他要求

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在使用标的时必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标的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运营期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总价。

5.运营期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标的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全部标的清场后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期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期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3个月应缴运营期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7.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8.2#住宅楼现有60间套房,户型均为2室2厅1卫,其中不符合居住条件(设备间)1套,实际可居住59套。2#住宅楼作为长租公寓正在运营中,现有33间套房处于租赁状态(最长租赁期截止日为2025年3月12日),项目成交后乙方须承继未到期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运营期内的收益由方享有。

9.运营期内,对于方所属母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分公司员工需使用标的标的的,可凭工作证明按照1#综合楼200元/间/天、2#住宅楼1500元/套/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其中,2#住宅楼乙方须至少保留5间套房作为甲方员工宿舍使用,且租金标准为1500元/套/月。

10.标的资产附近有部队驻扎,在运营过程中,乙方要无条件配合部队安全保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如有违反,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为或变更为外籍、外资控股企业;

2)1#综合楼及2#住宅楼不得用于接待或出租标的供外籍人员使用;

3)乙方须积极配合部队定期对项目内标的进行检查,在装修、入住等过程中,禁止安装信号侦听、电磁探测、无线干扰等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部队要求,监控角度不得对准部队营区,不得安装可旋转监控设备,不得在楼梯顶层安装监控设备。禁止各类人员对部队营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乙须指定专人担任军事安全联络员,负责日常安保工作,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部队。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两份。

备注: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如还有未明确的约定,以最终的规划测绘、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甲方(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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