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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创新法务区窗帘采购(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1088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创新法务区窗帘采购(一期)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1088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小微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投标人资格要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窗帘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40 万元”财政部第三百九十四号中明确特定业绩金额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指导案例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同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指导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

答: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业绩要求设置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产品针对标“☆”项的关键参数各项均全部正偏离的,得16分”例如卷帘面料中“☆材质:30±3%玻璃纤维,其余为PVC、☆克重(g/㎡)≥580”此项参数何为正偏离?是玻璃纤维含量高(低)算正偏离还是PVC含量高(低)算正偏离?克重量>581(g/㎡)是属于符合还是正偏离?窗纱中“☆面料:全涤”面料成分已确定全涤,请问正偏离怎么界定?

参数要求中带有≥数值的(例如☆克重(g/㎡)≥580),是否理解成投标响应数值>招标文件数值的(例如☆克重(g/㎡)581)都属于正偏离?未标注≥或≤的参数应如何界定为正偏离?

请采购方就以上范例给出文件中参数要求正偏离的界定。

答:1针对“☆材质:30±3%玻璃纤维,其余为PVC、”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玻璃纤维含量在30±3%,其余为PVC的,则视为正偏离。例如,当检测报告显示,玻璃纤维含量显示为27%或者32%,其余为PVC,则视为正偏离。针对克重(g/㎡)≥580”,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克重≥580 g/㎡则视为正偏离。例如,当测试报告显示,克重为581 g/㎡,则视作正偏离。针对“☆面料:全涤,” 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面料为全涤,则视为正偏离。针对“未标注≥或≤的参数”,如测试报告显示相应参数在要求范围内不含本数,则视作正偏离。

2每一标“☆”项的关键参数要求中,只要有一项参数(或要求)正偏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视为该条标“☆”项正偏离。

3.“每一个标“☆”项仅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此条款负偏离”响应即为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负偏离为不符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什么符合要求能视为负偏离?

答:本招标项目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的关键参数评审条款已约定“承诺响应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分,本小项满分4分。”即投标人仅承诺完全响应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可以得到基础分4分。针对标“☆”项的关键参数,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显示对应关键参数正偏离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得分。

4.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是对小微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投标人资格要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窗帘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40 万元”财政部第三百九十四号中明确特定业绩金额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指导案例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同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指导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

答: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业绩要求设置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5.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所投产品针对标“☆”项的关键参数各项均全部正偏离的,得16分”例如卷帘面料中“☆材质:30±3%玻璃纤维,其余为PVC、☆克重(g/㎡)≥580”此项参数何为正偏离?是玻璃纤维含量高(低)算正偏离还是PVC含量高(低)算正偏离?克重量>581(g/㎡)是属于符合还是正偏离?窗纱中“☆面料:全涤”面料成分已确定全涤,请问正偏离怎么界定?

参数要求中带有≥数值的(例如☆克重(g/㎡)≥580),是否理解成投标响应数值>招标文件数值的(例如☆克重(g/㎡)581)都属于正偏离?未标注≥或≤的参数应如何界定为正偏离?

请采购方就以上范例给出文件中参数要求正偏离的界定。

答:1针对“☆材质:30±3%玻璃纤维,其余为PVC、”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玻璃纤维含量在30±3%,其余为PVC的,则视为正偏离。例如,当检测报告显示,玻璃纤维含量显示为27%或者32%,其余为PVC,则视为正偏离。针对克重(g/㎡)≥580”,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克重≥580 g/㎡则视为正偏离。例如,当测试报告显示,克重为581 g/㎡,则视作正偏离。针对“☆面料:全涤,” 即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面料为全涤,则视为正偏离。针对“未标注≥或≤的参数”,如测试报告显示相应参数在要求范围内不含本数,则视作正偏离。

2每一标“☆”项的关键参数要求中,只要有一项参数(或要求)正偏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视为该条标“☆”项正偏离。

6.“每一个标“☆”项仅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此条款负偏离”响应即为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负偏离为不符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什么符合要求能视为负偏离?

答:本招标项目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的关键参数评审条款已约定“承诺响应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分,本小项满分4分。”即投标人仅承诺完全响应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可以得到基础分4分。针对标“☆”项的关键参数,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显示对应关键参数正偏离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得分。

7.事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小微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根据投标人资格要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窗帘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40 万元”财政部第三百九十四号中明确特定业绩金额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指导案例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答: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业绩要求设置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各标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各标段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鼎汇商务中心D座

  联系人:天工

话:0551-658879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277;66223831

2024年5月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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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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